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1141号原告郑某某,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段某某,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段泽和,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系被告段某某叔叔。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韦建玲独任审判,代理
书记员石瑛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泽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6年10月结婚。先后生下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两个孩子已长大成人,原、被告本是老夫老妻,因被告好吃懒做,且外出打工的收入也不肯交给原告,因而近30年没有积蓄和财产,更令人受不了的是经常为琐事吵架,无法生活在一起,自2009年8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段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与原告结婚20多年来,感情基础较好,彼此互相信任,被告在外拼命打工挣钱,除了生活上的必要开支外,都将工资如数交给原告;在漫长的夫妻及家庭生活中,难免为琐事争吵。原告性格暴燥,动不动就冲被告发火,特别是1993年6月和1997年1月先后两次请社会上的烂仔冲进被告家,将被告打伤,住院四次,共花医药费30000余元,如今被告仍是废人一个,而原告不闻不问;更可恨的是原告将与被告所生的第三个儿子卖给人家,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赔偿因雇人殴打致伤被告造成的后续医药费、治疗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余万元;责令原告找回双方婚生第三儿子与被告相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开始同居生活,1987年8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段段某甲,1989年3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段某乙,两个孩子现已成年,独立生活。1997年7月11日原、被告在思蒙乡民政办补办结婚证。因双方在婚后缺乏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从2009年起双方开始分居,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了(2014)溆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至今双方仍未和好,故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和好。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溆浦县思蒙乡民政办颁发的结婚证复印1份,证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11日在思蒙乡民政办补办结婚证、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2、溆浦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证明2份,证明原告郑某某在办理结婚证时,结婚证上的姓名系“郑某某”,其出生日期为1965年4月14日,与原告郑某某系同一人;被告段某某在办理结婚证时,结婚证上的姓名系“段某某”,其出生日期为1959年2月10日,与被告段某某系同一人的事实;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4、溆浦县人民法院(2014)溆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5、本院2016年1月7日的庭审记录1份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虽婚后生育子女,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外出务工后,夫妻双方分居长达7年之久,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曾于2014年9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被打致伤造成的后续医药费、治疗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00余元,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找回双方婚生第三子与被告团聚,亦未提供相关依据,且不应由法院处理,故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韦建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石 瑛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