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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8民初79号

关于原告林某某、武某某、刘某某、刘永清、薛某某、牛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牛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诉被告付某某、薛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林某某,武某某,刘某某,薛某某,牛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白某某,付某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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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8民初79号原告林某某,男,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武某某,男,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刘某某,男,方山县某某乡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刘某某,男,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薛某某,男,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牛某某,男,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张某某,女,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高某某,女,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王某某,女,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杨某某,男,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王某某,女,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牛某某,女,方山县某某镇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史某某,女,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李某某,女,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王某某,女,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原告白某某,男,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人,现住本村。被告付某某,女,住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是方山县某某砖厂法定代表人。被告薛某,男,住方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是方山县某某砖厂经营负责人,与付某某是夫妻关系。原告林某某、武某某、刘某某、刘永清、薛某某、牛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杨某��、王某某、牛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诉被告付某某、薛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五)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该法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报酬的争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武某某、刘某某、刘永清、薛某某、牛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牛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聪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亚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