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26号
申请人:李进金。
申请人:黄光友。
申请人:何世伟。
申请人:余大学。
被
申请人: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桦榕街107号附1号(1-7)。
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李进金、黄光友、何世伟、余大学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贝尔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李进金、黄光友、何世伟、余大学与被申请人源贝尔公司签订了《船舶挂靠经营合同》,约定将四申请人所有的“江陵996”轮挂靠在被申请人源贝尔公司名下经营,被申请人源贝尔公司不得将该轮抵押贷款。后被申请人源贝尔公司违约将该轮抵押贷款,给四申请人造成损失。为防止被申请人源贝尔公司转移资产,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李进金、黄光友、何世伟、余大学特申请冻结“江陵996”轮所有权,禁止被申请人源贝尔公司对该轮买卖过户、设置抵押和光船租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申请人李进金、黄光友、何世伟、余大学的保全申请提供了保证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进金、黄光友、何世伟、余大学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可能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源贝尔公司财产损失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李进金、黄光友、何世伟、余大学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即日起,冻结“江陵996”轮所有权。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令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代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