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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刑初字第492号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天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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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尚刑初字第49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天成,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延寿县。2014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5)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天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兴出庭支持公���,被告人刘天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刘天成在尚志市尚志镇现代网吧内,趁上网人员被害人郑某某(男,22岁)、尹某某(男,17岁)睡觉之际,将郑某某、尹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立手机、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金立手机价值人民币2063元,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702元。破案后起回赃物退还被害人。2、2015年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刘天成在尚志市尚志镇佳亿网吧内,趁上网人员被害人朱某某(男,20岁)睡觉之际,将其兜里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420元,韩币1000元(价值人民币5.23元)。3、2015年8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刘天成在尚志市尚志镇时尚网吧内,趁上网人员被害人杨某某(男,24岁)睡觉之际,将杨某某兜里的黑色苹果5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破案后起回赃物退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刘天成共盗窃作案3起,所得赃款赃物共价值人民币4690.23元。经侦查,被告人刘天成于2015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尚志市尚志镇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天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刘天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刘天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刘天成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现代网吧内,趁上网人员被害人郑某某(男,22岁)、尹某某(男,17岁)睡觉之际,将郑某某、尹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立手机、一部OPPO手机盗走,金立手机价值人民币2063元,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702元。破案后,起回赃物退还被害人。2、2015年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刘天成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佳亿网吧内,趁上网人员被害人朱某某(男,20岁)睡觉之际,将其兜里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420元,韩币1000元(价值人民币5.23元)。所得部分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起回赃物棕色柒牌钱包一个,韩币1000元等物品退还被害人。3、2015年8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刘天成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时尚网吧内,趁上网人员被害人杨某某(男,24岁)睡觉之际,将杨某某兜里的黑色苹果5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500元。破案后,起回赃物退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刘天成共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690.23元。被告人刘天成于2015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尚志市尚志镇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天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身份事项与起诉书中认定的一致。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尚志镇红星派出所够工作人员于2015年8月19日4时30分接到杨某某报案称:尚志镇聚鑫网吧内发现偷报案人手机的嫌疑人,随即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盗窃嫌疑人刘天成传唤到派出所。刘天成对盗窃行为予以供认。3、2014尚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刘天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4、起、退赃笔录:2015年8月19日尚志市公安局红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王师傅手机店起出赃物金立S7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并对该三部手机扣押。2015年8月19日,尚志市公安局红星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刘天成抓获后,在其身上查获赃物棕色柒牌钱包一个、韩币1000元面值一张、兴业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并对赃物提取后扣押。2015年8月19日,红星派出所工作人员将赃物棕色钱包一个,韩币1000面值一张、兴业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退还给失主朱某某。2015年8月20日,红星派出所工作人员将赃物苹果5手机一部退还给失主杨某某,将OPPO手机退还给失主尹某某,将金立S7手机退还给失主郑某某。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5年8月初,有一个人拿着一部金立手机到我的店里去卖。我问他是谁的手机,这个人说是他自己的手机,他要换新的手机,要把金立手机卖给我,我以30元作抵押,让他回家拿发票和充电器、手机盒子,取来发票再谈论价格。当时那个金立手机屏幕碎了已经不值钱了,也就价值百十块钱。2015年8月14日9点多,这个人又拿了一部OPPO手机到我的店里,他说他母亲的手机不用了,要换新的问我要不要,我说你把手机放着吧,给你150块钱作抵押,取来发票再谈价格。这个OPPO手机平时收购价也就是二三百块钱。这个手机已经下线很长时间了,不生产了。2015年8月18日,他又拿了一部黑色的苹果5手机来,已经被锁死的手机我说我不要,这个手机就是拆零件也不值100块钱。他说是自己捡的手机先放在我这里放着,临走的时候他向我借50块钱打车回家,我就借给他了。卖给我手机的这个人我不认识,也就是20岁左右,个头160cm左右,黄头发,身材瘦小,皮肤很黑。他一共卖给我三部手机,一部金立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我一共给了他230元钱。我不知道他手机的来源,他说他和他妈的手机不想用了,想换新的��就把旧的低价处理了。头两部手机是我给他钱作抵押让他回家去拿手续,苹果手机我没有要,他管我借钱打车回家我就借给他了,我还让他把手机拿走,他自己把手机放在柜台上我就跑了。手机一直放在我的手机店里没有动,等黄头发的那个人拿来手续好处理。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15年8月18日4时50分左右,我在尚志镇时尚网吧73号机器上网,当时我躺在凳子上睡着了,我的手机可能就从兜里出来了。等我醒来的时候,我的手机就不见了,后来我看网吧的监控我看见是一个穿着蓝色上衣,右胸口带白道的染着黄色头发的男子偷的我的手机,这个男的个子不高。后来我以为我找不到了,我当时就没有报案。2015年8月19日5时左右,我在尚志镇聚鑫网吧我碰见了偷我手机的人,然后我就来报警了。我的手机是黑色苹果5手机,2015年5月份我在向阳大街花2100元钱买的翻新的手机。7、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大约在一个星期前的一天晚上十点多,准确的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和我朋友尹某某一起去的现代网吧,尹某某陪我上网。玩到下半夜两点左右我俩都睡着了,早上五点多我和尹某某醒来时候,发现放在电脑桌右面的桌角上的正在充电的两部手机没有了,然后我们调取了网吧的监控录像,看到是一个黄头发的小子偷的。当时我想不一定能找到偷我手机的人就没有报案。我的手机是金立S7手机,是我三个月前花2300元在网上买的。尹某某的手机是一部OPPO手机,什么型号我不知道。我手机被偷以后,我一个星期没有上班,在尚志的网吧找这个偷我手机的男的,今天早上四五点钟,我在聚鑫网吧看见了这个偷我手机的男的,当时我盯着他,借我朋友的手机打电话报警的。8、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2015年8月12日三��四点钟的时候,我在尚志镇现代网吧内,我坐在楼上北面中间一排上网。后来我困了就趴在桌子上睡着了,等我醒来我就发现我放在桌子上的手机不见了。我朋友郑某某和我一起上网,我们两个座位挨着,他的手机也不见了。我们就去看网吧的监控,在监控里面我们看见一个穿着白色背心头顶染着黄头发的男子趁着我和郑某某睡觉就把我们放在桌子上的手机偷走了。我的手机是一部OPPO白色手机,什么型号我不清楚,是2015年3月份的时候我朋友花2000元左右给我买的。郑某某的是一部金立手机,是什么型号我不清楚。2015年8月18日,我的朋友郑某某在聚鑫网吧看见了偷我们手机的这个黄头发的男子,他就报警了。9、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15年8月16日20点左右,我到佳亿网吧上网,到早上6点多的时候,我从网吧出来一摸兜,发现我的钱包不见了。然后我就回头去寻找,没有找到。我的钱包是棕色的柒牌钱包,钱包里有420元现金。两张银行卡,一张是农业银行的,一张是兴业银行的,还有一张1000元面值的韩币,还有我的身份证。当时网吧有监控录像,我被偷钱包时候睡着了,不知道是怎么被偷的,后来我着急回家就没有报案。10、被告人刘天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8月1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我在尚志市尚志镇现代网吧二楼大厅包宿上网,到了凌晨三点多,我看见同在同在网吧二楼大厅上网的,坐在我座位北边的两个十八九岁的男的睡着了,他俩是挨着坐的。我看见他们所坐位置的桌子上各放着一部手机,我就走过去把他俩的手机拿走了,然后我就从现代网吧离开去佳亿网吧睡觉了,在去佳亿网吧的途中我将偷来的两部手机关机了。我在佳亿网吧睡觉睡到上午八点多,然后我就拿着我偷来的两部手机去尚志市尚志镇向阳大街的王师傅手机店卖,收手机的是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我不认识这个男的,金立手机卖了30元钱,OPPO手机卖了150元钱。卖手机的钱我用来上网和吃饭花了。2015年8月16日,我在尚志市尚志镇佳亿网吧二楼大厅包宿上网。到了早上五点多,我看见坐在我右面上网的一个20多岁的男的睡着了。我看见他裤子兜里有钱包,我就把他的钱包偷走了。偷完钱,我就离开了佳亿网吧到金太阳网吧继续上网。我偷的钱包内有410元人民币其中有四张100元的,一张10元的。一张1000元面值的韩币、两张银行卡和一个身份证。我偷来的这些钱都被我上网和吃饭花了。2015年8月18日,我在尚志市尚志镇时尚网吧二楼单间包宿上网,到了早上4点多,我在网吧里面转悠寻找盗窃的目标。我发现在二楼单间里有一个十八九岁的男的睡着了,在他裤子兜里揣着一部苹果手机,手机在他的裤兜��面露出了一点,我就走过去把他的手机从他的裤兜里偷走了。偷完手机之后我就去尚志镇向阳大街的一家早餐店吃的早餐,吃完早餐后到了7点多,我看王师傅手机店开门了。我就进去把我偷来的苹果5手机卖了80元钱,收手机的人还是上一次收金立和OPPO手机的那个人。我想偷别人的手机卖钱,用来支付我上网和吃饭的花销。11、尚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尹某某的OPPOR700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02元。被害人郭涛的金立S7手机,价值人民币2063元。被害人杨某某的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12、指认现场的照片:被告人刘天成的指认盗窃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天成能够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刘天成曾因盗窃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天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年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淑���

代理

审判员 陶   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海 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