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3民初782号原告秦素云,农民。原告秦素英,农民。原告秦兰英,农民。被告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勇,村主任。
原告秦素云、秦素英、秦兰英与被告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素云、秦素英、秦兰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素云、秦素英、秦兰英诉称,原告父亲叫秦万平,1992年9月死亡。生前其妻秦李氏已死亡多年。秦万平共有二子三女,其中二子早已死亡,生前无配偶和子女。亨达铁矿租赁秦万平自己的耕地1.47亩。自2012年至今,被告未给付原告租地款分文。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租地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迫于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被告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父亲叫秦万平,1992年9月去世。秦万平之妻秦李氏先于秦万平去世多年。秦万平共有二子三女,其中二子早已去世,生前均无无配偶和子女。亨达铁矿租赁秦万平承包地1.47亩,2012年租赁费1470元、2013年租赁费1470元、2014年租赁费1617元、2015年租赁费1617元,合计6174元。亨达铁矿已支付给被告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会计为被告出具的土地租赁费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三原告父亲所承包的土地被亨达铁矿租赁后所得租赁费应归秦万平所有,秦万平已于1992年去世,其配偶秦李氏及两个儿子也已去世,故该土地租赁费应由秦万平三个女儿即原告秦素云、秦素英、秦兰英继承,对三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秦素云、秦素英、秦兰英2012年至2015年土地租赁款6174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美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