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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2号

王禾青、林芳菲等与徐克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禾青,林芳菲,林润琪,徐克成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王禾青,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林芳菲,女,200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林润琪,男,201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徐克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汽车修理),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禾青、林芳菲、林润琪与被执行人徐克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梁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