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王禾青,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林芳菲,女,200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林润琪,男,201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徐克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汽车修理),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禾青、林芳菲、林润琪与被执行人徐克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梁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