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944-1号申请执行人张泽,男,汉族,退休干部,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刘晓燕,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张泽与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泽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交纳执行费4740.97元。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晓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晓东
审判员 武利军
审判员 姜仲圆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