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90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成华,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辩护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忠明,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辩护人程先林,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胡忠宝,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辩护人马瑞琪,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金明,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辩护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安成,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辩护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唐克杰,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辩护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永耀,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辩护人孔庆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余道阔,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辩护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士品,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辩护人侯兵,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修国,男,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辩护人孙浩,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成华、胡忠明、胡忠宝、徐金明、胡安成、唐克杰、胡永耀、余道阔、何士海、何士品、李修国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后被告人何士海无故不能到庭,故本院中止对被告人何士海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2日、13日,经他人起意盗窃并组织安排,被告人方成华、胡忠明、胡忠宝、徐金明、胡安成、唐克杰、胡永耀、余道阔、何士品伙同他人先后二次受他人纠集后至本区康桥镇秀浦路叠桥路,采用汽车拖拉的手段,从窨井内窃得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的大量备用电缆线(不通电),后以人民币57万余元销赃给高友年(已判刑)。后高友年再次销赃得款人民币5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修国于2014年4月12日经他人起意盗窃并组织安排,受他人纠集后伙同上述人员共同参与盗窃上述电缆线。2、2014年4月14日21时许,经他人起意盗窃并组织安排,被告人方成华、胡忠明、胡忠宝、徐金明、胡安成、唐克杰、胡永耀、余道阔、何士品伙同他人受他人纠集后再次至上述地点,采用上述相同手段,从窨井内窃得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的备用电缆线(不通电)若干,切割成四段后分别装入四辆卡车,其中三辆卡车已携赃驶离现场,一辆卡车在携赃驶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车装载被窃电缆线经丈量长87.8米,价值人民币48,634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方成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直至庭审中始作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同年4月2日,被告人胡忠明、胡忠宝经被告人方成华劝说后在方成华的陪同下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同年5月13日,被告人徐金明、胡安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3日,被告人唐克杰、李修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11日,被告人胡永耀、余道阔、何士品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了被窃电缆线87.8米并已发还被害单位;同案关系人退赔了部分赃款。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修国向本院缴纳了退赔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各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各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关系人汤全祥、胡忠学、张明安、高友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周晓伟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包某某、陈某、钱某某的证言笔录,有关证明、现场工程图纸、收购磅码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丈量记录、发还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成华、胡忠明、胡忠宝、徐金明、胡安成、唐克杰、胡永耀、余道阔、何士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修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方成华、胡忠明、胡忠宝、徐金明、胡安成、唐克杰、胡永耀、余道阔、何士品分别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修国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各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成华、胡忠明、胡忠宝、徐金明、胡安成、唐克杰、胡永耀、余道阔、何士品、李修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忠明、胡忠宝、徐金明、胡安成、唐克杰、胡永耀、余道阔、何士品、李修国能够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成华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成华到案后能够劝说并陪同二名同案犯自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已扣押并发还部分被窃财物,同案关系人已作出部分退赔,被告人李修国能够作出部分退赔,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已挽回,对各名被告人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修国可以适用缓刑。各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李修国缴纳在案的退赔款,应当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的其余损失,应责令各名被告人予以退赔,发还被害单位。各名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胡忠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胡忠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徐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胡安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唐克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胡永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余道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何士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李修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李修国缴纳在案的退赔款人民币三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责令被告人方成华、胡忠明、胡忠宝、徐金明、胡安成、唐克杰、胡永耀、余道阔、何士品、李修国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李修国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卫民
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
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