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碾民初字第2334号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