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怀银,男,1963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被执行人将进,男,198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被执行人蒋慧,女,汉族,1987年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本院在执行李怀银申请执行将进、蒋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中,该案判决书所确认执行标的为24125.84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将进、蒋慧已交清执行款24125.84元,以上执行款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怀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赵永贵
审判员 韩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