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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330号

韩群立犯诈骗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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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30号罪犯韩群立。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西刑二初字第00023号���事判决,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群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韩群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4次,单项表扬1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群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群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群立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