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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00号

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XX、朱晓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XX,朱晓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0号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东环二路。法定代表人林志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东盛,男,东山县杏陈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干部,住东山县。被执行人XX,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农业户口,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朱晓君,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农业户口,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5)东执审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XX、朱晓君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XX、朱晓君已缴交完毕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强制执行东人口征决字(2014)第10303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无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审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和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人口征决字(2014)第10303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梁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