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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97号

庄辉力与林庆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辉力,林庆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庄辉力,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被执行人林庆辉,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庄辉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庆辉付还欠款人民币7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房管、土地、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梁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