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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945-1号

刘超宇与河南省华中环保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超宇,河南省华中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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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945-1号申请执行人刘超宇,男,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中环保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楚相峰,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超宇与河南省华中环保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超宇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交纳执行费65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中环保研究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锡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晓东

审判员  武利军

审判员  姜仲圆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