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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62号

湖南南方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百元、邓柳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南方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百元,邓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62号原告湖南南方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百元,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柳芳,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湖南南方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百元、邓柳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湖南南方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南方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南方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南方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孝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素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