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294-1号原告乔某某,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齐某某,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李洪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被告河南省好上加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李双喜,河南省好上加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河南省好上加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