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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解字第8号

白金峰与辛振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金峰,辛振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解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白金峰。被执行人辛振生。本院曾经查封了被执行人辛振生名下位于阜城县福德路东、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阜字第××号、土地证号为TD14**号的房地产,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辛振生名下位于阜城县福德路东、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阜字第××号、土地证号为TD14**号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郑广平

审判员  柳拥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