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5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平,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玉平,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高生,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正德,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建平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玉平、张高生、李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玉平、张高生、李正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高建平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400元,执行费456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