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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052号

高建平与刘玉平、张高生、李正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建平,刘玉平,张高生,李正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5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平,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玉平,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高生,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正德,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建平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玉平、张高生、李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玉平、张高生、李正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高建平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400元,执行费456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