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小天,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飞,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部副经理。被告湖北荆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纯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兴云,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荆门市屈家岭中赢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治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夏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荆门市屈家岭中赢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3元,减半收取8071.50元,由原告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云
代理
审判员 王晓明
代理
审判员 熊 蓓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咏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