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03号原告黄某,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于某某,女,1986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证据不足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魏志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