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高志惠,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孙贻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五���建设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文登经济开发区银海绿洲2号406室。负责人杭财发,经理。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郑道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先金,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杭财发。高志惠与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杭财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许文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志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贻辉、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道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建、董先金、被告杭财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志惠诉称,2012年11月2日,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负责人杭财发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于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2013年底,该被告依约支付了利息,但之后分文未付。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系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判令:1、三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本息457500元(其中本金300000元,利息157500元)。2、三被告偿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杭财发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属于个人之间的债务,与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无关,这笔借款也没有用于福州产业工业园的建设,且两人之间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杭财发辩称,与原告之间的借款确实是个人借款,由个人偿还,与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6日,被告杭财发系该公司负责人。2012年11月2日杭财发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3年底,该被告依约支付了利息。2015年10月10日被告杭财发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我于2012年11月2日向高志惠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用于建设工程,月息约定为2.5分计算。前期利息已付至2013年12月30日止。现仍欠本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及约定利息。借款方:杭财发(签字)。后被告杭财发又用笔书写添加:此款用于福州产业工程。浙江五联杭财发。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该债务属被告杭财发个人债务,主张该欠条并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款项也没用于工程项目,被告杭财发向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情况说明也没有该欠款。被告杭财发认可该债务,同意由自己偿还该债务。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杭财发陈述自己是以分公司名义承揽了福州产业工程,没有以个人名义承揽该工程及其他工程。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杭财发系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的负责人,2012年11月2日该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但在其出具的欠条中已明确借款用于分公司的工程建设,被告杭财发也没有以个人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应认定被告杭财发向原告的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该借款应由公司与个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该债务属被告杭财发个人债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告杭财发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所证明的事实,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杭财发约定的利率高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杭财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志惠借款300000元,并给付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高志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1元,由原告负担294元,由三被告负担3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文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丛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