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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1774号

申请人吕增喜与被执行人卢金雄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增喜,卢金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774号申请执行人吕增喜,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卢金雄,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吕增喜与被执行人卢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增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产、土地、工商、林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亦无登记信息。2016年1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卢金雄分期偿还。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卢金雄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债务,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黄国兴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