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特字第00043号
申请人:刘峻隆,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号码341103197804101436,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汪郢村大唐刘组**号。
委托代理人:俞友贞,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牛孝娣,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刘桥矿工人五村***栋***室,身份证号码3406031980********。
被
申请人: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5325442-2。
法定代表人:王传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刘峻隆为与被申请人牛孝娣、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濉劳人仲裁字(2015)第160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峻隆诉称: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诉法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的规定执行,而民诉法中没有“布告”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却以“布告”的方式送达,且自布告之日起3日后即视为送达,违反了有关期间的规定。仲裁仲裁书认定事实错误,刘峻隆与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承包关系,而是长期买卖关系。
经审理查明: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6日向刘峻隆布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文书,2015年4月30日开庭审理;于2015年6月5日向刘峻隆布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该布告宣布“自布告之日起3日后即视为送达”。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中无布告送达方式,且民事诉讼规定的公告送达为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二个月视为送达。仲裁庭布告送达且并自布告之日起3日后即视为送达,属违反法定程序,故刘峻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濉劳人仲裁字(2015)第160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刘峻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永进
审判员 夏 君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莉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