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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103号

邓定荣与李代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邓定荣,李代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03号原告邓定荣,男,生于1952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绵阳市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代云,男,生于1962年7月9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定荣诉被告李代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定荣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定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定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邓定荣负担。

审判员  严皓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