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03号原告邓定荣,男,生于1952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学闽,绵阳市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代云,男,生于1962年7月9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定荣诉被告李代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定荣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定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定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邓定荣负担。
审判员 严皓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