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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棱商初字第151号

艾树华与金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艾树华,金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棱商初字第151号原告艾树华,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金少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树华与被告金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原告艾树华与被告金少杰的父亲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公告费260元,二项合计2444元,由原告艾树华负担。

审 判 员  刘兴华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人民陪审员  蒋俊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