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棱商初字第151号原告艾树华,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金少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树华与被告金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原告艾树华与被告金少杰的父亲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公告费260元,二项合计2444元,由原告艾树华负担。
审 判 员 刘兴华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人民陪审员 蒋俊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