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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80号

谢言清与张作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言清,张作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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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谢言清,住通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振元,通河县祥顺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张作风,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谢言清申请执行张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9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作风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晓峰

审判员 魏 观 海

审判员 高 岩 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宝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