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谢言清,住通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振元,通河县祥顺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张作风,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谢言清申请执行张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9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作风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晓峰
审判员 魏 观 海
审判员 高 岩 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宝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