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崔玉堂,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峰,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北安绿海家园工程项目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玉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的存款94万元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召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傲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