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048号原告戴某,、,农民。被告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紫荣,湖南娄星区律师事务所。
原告戴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杜响亮独任审判,代理
书记员朱震担任记录,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被告谭某的委托代理人朱紫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4年1月13日在双峰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因婚前了解不多,婚姻基础差,婚后发现被告有男性功能方面的问题,原告出钱为被告进行手术,但并未好转,被告并且还无理取闹,多次私闯原告的娘家。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诉诸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谭某辩称,原、被告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4年1月13日在双峰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因夫妻性生活障碍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因夫妻生活障碍问题,双方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多关心和体贴原告,加强沟通,夫妻双方充分信任,原、被告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要求与被告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杜响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朱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