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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564号

潍坊纬飞化工有限公司与李伟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潍坊纬飞化工有限公司,李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564号原告潍坊纬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政府南4公里昌大路东。法定代表人董振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芳、王晓彤,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东。委托代理人杨玉洁,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纬飞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效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兆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