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孙征超,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刘福,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关于孙征超与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1600元,案件受理费6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于2015年11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刘福的工资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