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李世吉,男。委托代理人杨纯贵,男。委托代理人贵爱华,男。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保良,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璟,男。委托代理人刘光华,男。被告胡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吉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吉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世吉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黄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吴新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