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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特字第3号

程永森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程永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程永森。法定监护人程迷修。申请人程永森要求宣告常慧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常慧芳于2005年春天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常慧芳失踪。经查,常慧芳,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乡县平乡镇北门村人,系申请人程永森的母亲,常慧芳于2005年春天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5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常慧芳于2005年春天走失,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子程永森向本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常慧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王赞改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英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