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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刑更893号

俞筱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893号罪犯俞筱绮,男,汉族,1976年04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俞筱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0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认为罪犯俞筱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俞筱绮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筱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俞筱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俞筱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期限自2031年11月10日起至2040年11月9日止)。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审 判 员 孙      海      峰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廷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