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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8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8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军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