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774号申请执行人陈泉山,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宗山,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泉山与被执行人陈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99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陈宗山应当偿还申请人陈泉山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代垫受理费15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没有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