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487号

刘必山等七人与永兴县马家村一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必山,李爱权,马国礼,邝松文,马保珠,马基元,罗荣芳,永兴县马家村一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刘必山,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李爱权,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马国礼,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邝松文,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马保珠,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马基元,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罗荣芳,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永兴县马家村一矿。申请执行人刘必山等七人与被执行人永兴县马家村一矿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必山等七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永兴县马家村一矿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李文斌

审 判 员  李国会

代理

审判员  张利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邝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