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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580号

宋双鱼罗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双,罗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580号原告宋双。被告罗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双与被告罗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0元,由原告宋双负担(已付本院)。

审判员 喻 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