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580号原告宋双。被告罗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双与被告罗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0元,由原告宋双负担(已付本院)。
审判员 喻 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