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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157号

张玉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张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57号罪犯张玉兰。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玉兰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27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8月2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5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8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7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玉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5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1次,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瑞祥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