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中行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党保民,男,1971年7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党如功,男,1943年10月生,汉族,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肖懿,陕西原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文龙,该局法制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涛,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高毅,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战军,该局法制支队政委。委托代理人谢九洲,该局法制支队民警。
上诉人党保民因强制戒毒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5)印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党保民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党保民请求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党保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万元
审 判 员 罗世平
代理
审判员 郑况纳二○一六年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