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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91号

姜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91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罗大伟,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