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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783-2号

吴镇守与张伟杰、张连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镇守,张伟杰,张连淮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783-2号申请执行人吴镇守,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张伟杰,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张连淮,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镇守与被执行人张伟杰、张连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伟杰应当偿还申请人吴镇守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代垫受理费275元。被执行人张连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没有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