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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1民初收5号

原告陈长红诉被告熊祖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长红,熊祖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7101民初收5号原告陈长红,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熊祖会,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红诉被告熊祖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红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红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李尔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