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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31号

李明诉张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赵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31号

原告:李明,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赵广华,男,47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赵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

审判员  邓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