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190号原告陈爽,女,满族。委托代理人朱海勇、张可可,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艳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陈爽承担。
审 判 长 刘伟国代
审判员 陶 源陪 审 员 王敬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