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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904号

王金卫与鹤壁昊元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卫,鹤壁昊元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卫,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昊元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红梅。本院在执行王金卫申请执行鹤壁昊元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淇滨劳人仲案字第03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鹤壁昊元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昊元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昊元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劳人仲案字第03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昊元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