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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516号

原告苗某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16号原告苗某。被告丁某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一审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