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16号原告苗某。被告丁某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一审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