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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552号

方继忠、戴江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21-06-16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方继忠;戴江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来执字第00552号

申请执行人:方继忠,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戴江陵,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继忠与被执行人戴江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3543.30元,执行中,经本院调查及申请人财产举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仲

审判员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