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袁秀海,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食香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被执行人张爱香,女,1941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袁秀海申请执行鹤壁市食香源有限公司、张爱香合同纠纷一案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食香源有限公司、张爱香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食香源有限公司、张爱香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天择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食香源有限公司、张爱香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