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系刘某某之父。被执行人昝某某。本院在执行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昝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姚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洪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