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144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苏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张 猛执行员 李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心刚 关注公众号“”